【評論主題】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會之任務?(A)保險費率之審議(B)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C)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定(D)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
【評論內容】二代健保:整併「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與「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以統一保險收入面和支出面的權力與責任,並強化健保財務收支連動的機制。特別針對費率審議、給付範圍審議、給付總額之訂定與分配等事項為其主要任務。
【評論主題】業者在契約書中,納入「但買方已充分瞭解本要約書內容,並自願放棄3天之審閱權利者,不在此限。」,此條款之效力:(A)說清楚講明白,當然有效(B)自願就不構成違法,有效(C)本條款效力未定(D)本條款也是
【評論內容】倘若消費者自願縮短審閱的時間或是放棄契約審閱權,並在「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後面簽字,過去的司法實務認為這是有效的,消費者事後就不能再主張房屋仲介剝奪契約審閱權利。但最高法院今年有最新見解,認為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條款應屬無效,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舉證來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此一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命令者必須具備公務員之身分(B)上級與下級公務員間,不以具有直接隸屬、監督關係為必要(C)命令之內容均須
【評論內容】客觀上該發命令者需為上級公務員,應無疑義,且此行為之下級公務員,必須隸屬於該上級公務員,也就是說,該行為除了必須為下級公務員之職務範圍內,也需是上級公務員的職務範圍內,在客觀上方能阻卻違法。而實務見解亦同,例如29年上字721號判例:「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上訴人等將捕獲之匪犯某甲,立即槍決,固係奉有聯保主任之命令,但聯保主任對於捕獲之匪犯,並無槍決之權,既非上訴人所不知,此項槍殺之命令,亦顯非屬於上訴人職務上之行為,乃明知命令違法,任意槍殺,自不能援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主張免責。」如果從刑法第21條第二項的立法目的看來,也應該如此,因為該條的立法目的是避免下級公務員在行政一體的壓力下,能依照上級長官所為指示而有避免刑事追溯的空間,因此,如果該下級非隸屬於該上級,或者,該行為並非上級公務員之職務或該下級公務員之職務範圍內,則不會有上述問題,刑法也不應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