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倖妤】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關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對醫務社會工作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醫療補助個案,醫務社工加強志工業務 (B)醫院重視社區形象,醫務社工投入醫病關係業務 (C)急診成為醫務社工重要服務部門 (D

【評論內容】無醫療補助的個案,我的看法是醫務社工的角色是在協助個案資源的媒合因有聽說只要在醫院個案說沒錢繳醫藥費,護理師們第一個聯絡的幾乎都是醫務社工

【評論主題】25 關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對醫務社會工作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醫療補助個案,醫務社工加強志工業務 (B)醫院重視社區形象,醫務社工投入醫病關係業務 (C)急診成為醫務社工重要服務部門 (D

【評論內容】無醫療補助的個案,我的看法是醫務社工的角色是在協助個案資源的媒合因有聽說只要在醫院個案說沒錢繳醫藥費,護理師們第一個聯絡的幾乎都是醫務社工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規定不適用該法?(A)行政處分程序(B)行政處罰程序(C)處理陳情程序(D)外國人入出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規定不適用該法?(A)行政處分程序(B)行政處罰程序(C)處理陳情程序(D)外國人入出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評論主題】43 二個類似事項,法律僅對其一有規定,對另一卻未規定,若認二者應獲得相同之結果時,可採取下列何項解釋方法,以填補法律規定之缺漏?(A)補正解釋 (B)當然解釋 (C)類推解釋 (D)擴張解

【評論內容】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

【評論主題】37 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

【評論內容】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評論主題】34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

【評論內容】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B)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D)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C)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A)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評論主題】16 下列有關普通法系之敘述,何者錯誤?(A)澳洲及紐西蘭屬於普通法系國家 (B)普通法系通常以法院判決為重心(C)普通法系又稱海洋法系 (D)普通法系發源於美國

【評論內容】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特別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評論主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規定不適用該法?(A)行政處分程序(B)行政處罰程序(C)處理陳情程序(D)外國人入出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