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 Dol】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A)議決預算及國家重要事項 (B)提案彈劾司法院大法官(C)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提出領土變更案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