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越縵堂日記第一則中,能看出作者與花木親近的是:每晴晝晚陰,(A)。
【評論內容】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5條所規定之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表示。
簡單地說,就是向警察或是檢察官申告,他們才可以開始調查,沒有申告就不可以調查,也不可以進入訴訟程序。相反詞就是公訴,即偵察機關不經申告即可開始調查有犯罪嫌疑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