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國際包裹若未能於限定時間內領取,除按規定交付保管費,可申請延長存局,遇有特殊情形最久為:(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

【評論內容】郵務營業規章 第56條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15日)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兩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A)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B)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C)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1)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事項。(3)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關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上述事項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評論主題】49 依行政罰法第 41 條之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行政機關之扣留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救濟?(A)只能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B)只能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C)只能向高等行政法院聲明異議(D)得先向扣留機關聲明

【評論內容】行政罰罰41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對於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