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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為何?(A)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與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提起訴訟(B)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與機關協議-協議不成由上級調解-調解不成提起訴訟(C)書面向義務機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註:協議書之法律性質屬行政契約)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註:該損害賠償之訴為民事訴訟)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