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u Fang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甲出租房屋給乙,未經公證,租賃期限逾最少幾年以上者,無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A)一年(B)三年 (C)五年(D)十年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

【評論主題】21 甲出租房屋給乙,未經公證,租賃期限逾最少幾年以上者,無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A)一年(B)三年 (C)五年(D)十年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

【評論主題】21 甲出租房屋給乙,未經公證,租賃期限逾最少幾年以上者,無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A)一年(B)三年 (C)五年(D)十年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