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出租房屋給乙,未經公證,租賃期限逾最少幾年以上者,無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8255
統計:A(10),B(6),C(110),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Gu Fang Li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

【用戶】Huang-Ch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你的那四種情況,第一和第三講的好像重覆了===而所謂其他四種情況分別是,一、「五年以內租約、未經公證」。二、「五年以內租約、已公證」。三、「五年以內租約、未公證」。四、「未定期租約、已公證」等四種情形,則仍沿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用戶】orz1023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Gu Fang Li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

【用戶】Huang-Ch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你的那四種情況,第一和第三講的好像重覆了===>而所謂其他四種情況分別是,一、「五年以內租約、未經公證」。二、「五年以內租約、已公證」。三、「五年以內租約、未公證」。四、「未定期租約、已公證」等四種情形,則仍沿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用戶】orz102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Gu Fang Li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

【用戶】Huang-Ch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你的那四種情況,第一和第三講的好像重覆了===>而所謂其他四種情況分別是,一、「五年以內租約、未經公證」。二、「五年以內租約、已公證」。三、「五年以內租約、未公證」。四、「未定期租約、已公證」等四種情形,則仍沿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用戶】orz1023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