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9849321】評論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
【李心和】評論
民法第四條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號碼):如題目中的壹拾壹萬元及100000元民法第五條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狀況一(文字+文字)壹拾壹萬,拾壹萬(皆為文字)狀況二(號碼+號碼)100000,110000(皆為號碼)
【棒棒噠~】評論
李心和 你救了我~~~THANK U
【幾霸葷】評論
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意思是說,用文字作.....
【幫QQ】評論
李心和 你救了我~~~THANK U
【henrylee】評論
民法第四條同時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