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柚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時→視為行政機關人民不服→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向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提起行政訴訟 (因為行政處分是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作成的,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可以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訴願法第10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