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這題要針對 "債權人"(債主、金主)債主 主要是針對"遺產"遺產要先把債權還完,剩下的才是 繼承人可以分的錢(財產)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這裡是講"財產"債權人就無法主張保護了B.債主可以 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主要是要知道 被繼承人(往者)到底還剩多少錢)C.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將被繼承人二年內贈與被告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所以2年內 贈與出去的錢 還是算是"遺產" 對債主才公平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該條文的原意是 保障 未受扣押之一方 債權人可以拿到錢)所以就算修法刪掉了,本意還是算保護債權人線上測驗: http://...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係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非屬對債權人之保護~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繼承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條訂有「歸扣」的規定,乃為期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而由法律推測被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為「應繼分」前付的意思,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將該先前「特種贈與」的價額加入遺產中為「應繼財產」,再由「應繼分」中扣除。(C )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