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函」的寫作敘述,何者錯誤?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B)承轉公文,不必摘敘來文要點,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
(C)概括的期望語,如「請 核示」等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
(D)「說明」、「辦法」中,分項條列時,以「每項表達一意」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3551
統計:A(29),B(284),C(25),D(29),E(0)

用户評論

Joanne Hsu】評論

(B)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覺羅幻月】評論

為求完整,一定要儘量摘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