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公民投票法 第3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第29條: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 (市) 以自治條例定之。
【吳淨嚴】評論
這題有點難
【maggieqn2q】評論
)某縣(市)如擬舉行地方性公投,除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外,應另有該縣(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始得為之
【Jino Jhu(107普】評論
公民投票法已修正第 28 條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