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C)地方制度法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B)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D)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用戶】Peter Ja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並下達者,稱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