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ling】評論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倫理守則】2.2 當事人的權利2.2.1.自主權: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2.2.2.公平待遇權: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2.2.3.受益權: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當事人專業諮商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2.2.4.免受傷害權: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2.2.5.要求忠誠權: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2.2.6.隱私權: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