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據「教師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應負有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輔導或管教學生
(C)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105
統計:A(0),B(1),C(2),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jlv1013考回中南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完全解鎖,一起學習】教師法第四章權利義務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

【用戶】gikowu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是權力,並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