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阿鈞申請水權登記,經主管機關履勘後認為適當,並公告揭示,利害關係人阿安若要提出異議,依水利法規定,需要於何時提出?
(A)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15 日內
(B)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30 日內
(C)主管機關公告結束之日起算 15 日內
(D)主管機關公告結束之日起算 30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牛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告及異議階段水權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15 日,公告揭示地點如下:(1)引水地點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或村(里)辦公處公告欄。(2)水權主管機關公告欄。水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應同時通知水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以維護水權申請人權益。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記載事項填具後提出。水權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公告異議案件,依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31 點規定辦理。

【用戶】牛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告及異議階段水權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15 日,公告揭示地點如下:(1)引水地點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或村(里)辦公處公告欄。(2)水權主管機關公告欄。水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應同時通知水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以維護水權申請人權益。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記載事項填具後提出。水權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公告異議案件,依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31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