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牛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告及異議階段水權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15 日,公告揭示地點如下:(1)引水地點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或村(里)辦公處公告欄。(2)水權主管機關公告欄。水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應同時通知水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以維護水權申請人權益。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記載事項填具後提出。水權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公告異議案件,依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31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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