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檢具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 5 百萬元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可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人之財產。下列何者之財產不包含在內?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配偶之父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9282
統計:A(6),B(779),C(20),D(309),E(0)

用户評論

【用戶】monika.a12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第二目(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之收入或財產:一.配偶,二.配偶之父母,三.父母.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    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