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記帳士法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記帳士法第29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記帳士法第13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雙胞胎寶寶報到中,考試暫停】評論
記帳士法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記帳士法第29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記帳士法第13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卡卡】評論
111年05月04日法規已修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是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