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是學理上所稱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尚未經過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未經過追訴的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本題中甲於公車內行竊乙的財物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因此不得就甲竊取乙財物的犯罪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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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審判,必須以起訴為前提,故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亦即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國家方能追訴,若告訴人(通常為被害人)未提起告訴,則檢察官亦不得主動發動偵查程序,因此稱為「不告不理原則」。但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檢察官只要獲悉該犯罪事實,就應主動偵辦,而不需告訴人提出告訴,只要有人告發犯罪事實,檢察官就有權發動偵查權,介入案件調查與偵辦、起訴犯罪人。以上取自 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33
【勤】評論
審判獨立原則: 客觀中立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