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銓】評論
http://irisventus.pixnet.net/blog/post/146339658-%E5%8B%9E%E4%BF%9D-%E6%99%AE%E9%80%9A%E5%82%B7%E7%97%85%E7%B5%A6%E4%BB%98%E6%98%AF%E4%BB%80%E9%BA%BC%3F%3F
【Sam】評論
第 四 十 三 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