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學校衛生法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 理學校衛生業務。」其中所稱的專業人員所指為何?
(A)公共衛生與學校衛生人員
(B)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C)學校衛生與衛生教育之人員
(D)學校衛生、衛生教育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黃莉蕎】評論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發布 )第 2 條本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指具備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本法施行前已擔任各級主管機關之學校衛生工作而未具備前項專業知能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大專校院、相關機關(構)、法人、民間團體,對其施以學校衛生相關訓練。

今年必金榜】評論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發布 )第 1 條本細則依學校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指具備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本法施行前已擔任各級主管機關之學校衛生工作而未具備前項專業知能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大專校院、相關機關(構)、法人、民間團體,對其施以學校衛生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