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問四十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問四十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
【Kevin Chen】評論
『檢查』態樣有:目視檢查、任意檢查、拍搜檢查第 7 條(身份查證措施)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第 19 條(管束)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