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一)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八條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五條(二)實施容積移轉前辦理通盤檢討之目的1.決定是否實施容積移轉為避免對都市環境、房屋市場及金融市場產生重大之衝擊,明定容積之移轉,首先要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進行通盤檢討,並認為該地區有實施容積移轉制度之必要時,再透過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書後方能執行。2.透過計畫管制控制都市發展時序由於容積移轉必須在同一主要計畫地區內進行,藉由計畫管制的調節,當有新增的容積發展需求時,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必要時得規定下列事項:(1)指定與送出基地相對應的接受區,使可移出容積不會一次、全數釋出,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