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s8077】評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B)辦理: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並移轉登 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但其他法律就移轉 對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四、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取得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
【Jordan Chi】評論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