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80 某甲申請營業許可被駁回,於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請求重新審查。主管機關函復以該案件已經終結,其主張理由不可採,該表示為:
(A)多重處分
(B)重覆處置
(C)第二次裁決
(D)多階段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0112
統計:A(7),B(235),C(52),D(9),E(0)

用户評論

顧佳穎】評論

「重覆處置」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

翁崇桓】評論

感謝你^^

Chu Chun Lin】評論

請問高手  所謂多重處分是指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