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的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可為行政指導(B)行政指導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C)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D)人民可對行
【評論內容】人民可對行政指導提起「行政爭訟」:包含訴願、行政訴訟。行政指導.....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的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可為行政指導(B)行政指導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C)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D)人民可對行
【評論內容】人民可對行政指導提起「行政爭訟」:包含訴願、行政訴訟。行政指導.....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的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可為行政指導(B)行政指導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C)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D)人民可對行
【評論內容】人民可對行政指導提起「行政爭訟」:包含訴願、行政訴訟。行政指導為事實行為,有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需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候選人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 候選人須年滿 40 歲(B) 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C)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D) 候選人須
【評論內容】第 20 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評論主題】1 將組織忠誠與團隊立場置於個人意識之上的觀點,下列何者為最適說法:(A)自我實現 (B)組織倫理 (C)團體盲思 (D)彼得原理
【評論內容】考選部公布答案為B,請改回。官僚組織一向強調組織忠誠而非個人責任,將團隊立場置於個人意識之上,即組織倫理。
【評論主題】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之,大法官如何評價?(A) 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必然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B) 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者,如未涉及
【評論內容】Nr.656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何者錯誤?(A)懲戒與懲處之事由並無實質差別(B)兩者依據法律並無不同(C)機關對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為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受處分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
【評論內容】
懲戒事由: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
1.違法。
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違法的意思係指違背國家法令者,均謂之違法。
可分為狹義違法與廣義違法:
狹義違法:違背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並經總統明令公布之法律範圍而言。
廣意違法:除上述範圍外,並指有關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辦法、規程、規則、細則或其他單行之規章而言。
又本法所規定之違法,係指廣義之解釋。
懲處事由:
違反行政規章、紀律。
所以廣義之違法也包含了懲處事由,故並無實質差別。
資料來源:考銓課本。
【評論主題】⑵請問經過若干的半衰期會讓放射性物質活性剩下約 1%的活性?(4 分)
【評論內容】這邊的開闢道路是事實行為中的「實施行為」。
【評論主題】【題組】⑷水平抗性(Horizontal Resistance)
【評論內容】
責任條件,指違法的心理狀態,如「故意」及「過失」是。
故意行為當然應該接受刑罰制裁,過失行為,以有特別規定,始得加以處罰。
以故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即不能予以處罰。
責任能力,指可為犯罪主體並有受刑罰的能力。
未滿十四歲及心神喪失人為絕無責任能力之人,例如兒童、白癡、瘋癲等,不負刑事責任。
【評論主題】三、請回答下列有關冷凍循環(refrigeration cycle)之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何謂逆卡諾循環(reversed Carnot cycle)?
【評論內容】
古巴與林肯:
第一代強調衡量(measurement)
第二代強調描述(description)
第三代強調判斷(judgement)
第四代強調協商(negotiation)
【評論內容】
「重覆處置」
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
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