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佳穎】評論
第 20 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我是小安】評論
1.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
【snoopy75smb】評論
(A)候選人須年滿 40 歲(O)(B)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O)(C)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O)(D)候選人須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且曾設籍 10 年以上(X;居往六個月以上、設籍十五年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