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債權人於民國 60 年 5 月 1 日借款給債務人時未約定清償期,故債權人於民國 70 年 3 月 2 日以存證信函限債務人於 10 日內清償,但債務人仍未清償,時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 日債權人又向債務人起訴清償此筆借款,債務人主張不予清償,法律上的依據為何?
(A) 送達期間
(B) 除斥期間
(C) 取得時效
(D) 消滅時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0927
統計:A(42),B(554),C(117),D(48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債務不履行、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選擇之債
用户評論
【用戶】WT Ka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欠債還債,天經地義,為什麼訂這種法條?
【用戶】林永泰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百年往生以後,你的子孫拿到太祖的借據被要求還一百萬就搞笑了...時間越長,相對借據的可靠性也要考慮,不可能要求法院去查明百年前的借據真偽
【用戶】VIVI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權利睡眠者~不值保護
【用戶】默默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除斥期間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