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作何種之規定?
(A) 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B) 以自治條例為特別之規定
(C) 以命令為特別之規定
(D) 以命令為一般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1036
統計:A(3681),B(155),C(220),D(1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李薇萱】評論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Sue Sue Jeter】評論

我是選A:((

盧妍蓁】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有關公營金融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以行政機關之人事管理方式為之,以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 (B)公營金融機構原則上不應設立,以符合金融自由化 (C)公營金融機構之人事、預算、決算等事項,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D)公營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應由主管部會首長兼任,以強化立法院對其之控制 答案CA應為企業化經營B現今公營金融機構=台灣銀行,中央銀行C有 中央銀行法 D應由專業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