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Hua Lee】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Lin Houng】評論
(B)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