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佳穎】評論
訴願法第89條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唐唐】評論
3 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3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D)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 不得提起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法 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逾三個月或延長二個月不為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法 第85條第1項)。=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法 第89條第2項)。----------------不是次日起算=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得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 第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