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幾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
(A)30日
(B) 15日
(C)10日
(D) 20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993
統計:A(812),B(1555),C(656),D(2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撤銷訴訟之要件及其不變期間、訴願決定書、訴願決定

用户評論

顧佳穎】評論

訴願法第89條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唐唐】評論

3 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3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D)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 不得提起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法 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逾三個月或延長二個月不為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法 第85條第1項)。=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法 第89條第2項)。----------------不是次日起算=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得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 第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