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1 條,對兩岸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免徵何種稅捐?
(A)貨物稅及關稅
(B)關稅及營業稅
(C)所得稅及營業稅
(D)貨物稅及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2214
統計:A(74),B(40),C(108),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參財政部新聞稿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8162&ctNode=117&mp=5
【CCY】評論
第29條之1(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減免)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