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罰金於裁判確定後應易服勞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罰金於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無法完納
(B)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C)勞役期限不得逾 1 年
(D)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9368
統計:A(829),B(284),C(264),D(79),E(0)

用户評論

momou】評論

刑法第 42 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MIKE】評論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