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Lin】評論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Chora Liu】評論
對啊,不是才剛五都改選完.....
【李巾羽】評論
如果說已經在同一所學校當過兩任校長, 可以在別的學校繼續當嗎?
【Anny Ou-yany】評論
可以,但需再參加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