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處理 A 公司引進、聘僱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104 年 1 至 3 月間,甲、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申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仍陸續八次為其辦理加保,並經核准。後經人檢舉,於檢察官偵查中,公司董事丙在甲哭求下,為挽救公司,具結後作證甲不知勞工任職情形。試問:甲、乙、丙之行為有無刑責?(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8413
統計:A(88),B(4),C(21),D(4),E(0)
用户評論
【林信昌】評論
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之
【Chien-yu Chen】評論
第208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209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