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伊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n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n、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n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n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n、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n互動關係。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104年2月4日修正的,所以已經施行。本條新法又稱為[恐怖情人]條款
【用戶】yongyu1112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2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