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列舉扣除額項目?①財產交易損失 ②薪資所得扣除額 ③對政府機關之捐贈 ④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⑤醫藥及生育費
(A)①②
(B)③④⑤
(C)②④⑤
(D)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3522
統計:A(196),B(33),C(6),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m86178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列舉扣除額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