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對受查證人使用戒具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從確定其身分
(B)毀損他人物品
(C)有抗拒之行為
(D)有逃亡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0261
統計:A(502),B(66),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C)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B),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D)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用戶】gavin821230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