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C)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B),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D)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用戶】gavin821230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