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請參公務員懲戒法: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6%B3%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