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依法係以幾級幾審的方式終結審判,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A)一級一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三審
(D)四級四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8036
統計:A(17),B(181),C(26),D(0),E(0)

用户評論

【用戶】yingyin74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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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