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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暫予收容暫予收容不得逾十五日(暫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五日(續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日→合計不得逾100日解釋字號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2月6日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解釋文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