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ly Yan】評論
2011-08-2518:40 PM 發言人室內政部通過「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社會團體更開放自主的發展空間內政部於今(25)日部務會報通過「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際性社會團體得斟酌需要於章程中訂定會計年度,以及刪除社會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之比例、工作人員待遇表應報主管機關核備等規定,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發布。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係為確立各級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制度,協助組織健全發展,依據人民團體法之授權,於民國78年訂定,自發布施行以來,曾分別於81年、86年及94年作修正。該辦法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
【莊福元】評論
根據1F提供的資料,有關社會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已不受限制,建議該題目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