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社工師上榜,拚公職】評論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 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 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 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 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
【丸子】評論
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