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2000 年我國通過「安寧緩和條例」,2016 年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公布 3 年後施行。屆時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符合五種臨床狀況時可以選擇或拒絕醫療。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撤回
(B)可透過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執行自己的決定
(C)家屬不會因為了解病人心願,而減輕壓力,反而要提前面對死亡、選擇與醫療的有限性
(D)預立醫療決定等於拒絕任何形式的醫療,包括緩和醫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0),C(2),D(1),E(0)

用户評論

107社工師上榜,拚公職】評論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  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  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  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  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

丸子】評論

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