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jia Ke】評論
這題已經是舊法條的敘述!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民國95年 4 月 4 日)修正(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第 十四 條 各級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陳菲恩】評論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h0120007修訂後的條文已沒有晨間活動的規定臺北市竟然出舊條文,沒睡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