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情形,何者須返還保險費?
(A)保險契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
(B)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C)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時
(D)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之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張藝镪】評論

(A)保險法第 51 條第二項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保險法第 24 條第二項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B)第 68 條第一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解除亦即朔及既往無效,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保險費應返還還;理賠金也要退還。(C)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第 23 條第二項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D)第 64 條第二項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第 25 條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