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 某人因 COVID-19 肺炎流行影響產業停止營業而導致失業,依失業的性質,是屬於下列那一種?(A)個人原因失業 (B)循環性失業 (C)結構性失業 (D)季節性失業

【評論內容】

失業的五大種類

(一) 循環性失業:景氣循環

(二) 磨擦性失業:暫時性的

(三) 結構性失業:產業結構的改變,例如:國道收費員、打字員

(四) 季節性失業:火鍋店、冰店

(五) 個人性失業:個人因素的、自願性

 

【評論主題】23 有關企業危機管理發展階段之順序排列,下列何者正確?①警告階段 ②影響階段 ③穩定階段④調查階段 ⑤威脅階段 ⑥救援與風險控制階段 (A)⑤②①④⑥③ (B)①②③④⑤⑥ (C)⑤①②④③⑥ (D

【評論內容】

危險管理六大階段

(一) 威脅階段

(二) 警告階段

(三) 影響階段

(四) 調查階段

(五) 救援階段

(六) 穩定階段

 

【評論主題】8 家庭財務需求法之現金需求包括下列那些項目?①遺產稅 ②贈與稅 ③喪葬費 ④疾病醫療費用(A)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④ (C)僅①③④ (D)僅①②③

【評論內容】

財務需求法。

① 基本生活費用

A. 人之五大需求:食衣住行娛樂

B. 開門八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保險

② 貸款清償費用(房屋貸款)

③ 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

④ 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

⑤ 配偶生活費用

⑥ 年邁父母的孝養費用

⑦ 生前醫療費用

⑧ 繳納遺產稅

⑨ 喪葬費用

⑩ 其他未清償債務

 

【評論主題】21 關於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專屬保險係指企業有計畫的提撥資金,做為損失發生時所需的資金來源 ②專屬保險優點是風險有效分散且移轉風險給風險承擔人 ③專

【評論內容】

①專屬保險係指企業有計畫的提撥資 金,做為損失發生時所需的資金來源→此為自己保險。②專屬保險優點是風險有效分散且移轉風險給風險承擔人→風險仍滯留在個體內並無轉嫁出去。

【評論主題】15 財產損失衡量法中,以類似或相同之財產取代被毀損滅失之財產所需花費金額之方法為下列何者?(A)重置成本法 (B)功能重置成本法 (C)實際現金價值法 (D)經濟價值法

【評論內容】

重置成本:以同規格、同等級、同設計,在當時、當地,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成本。功能重置成本:功能一樣,外觀不見得一樣。例如:電腦、手機、3C產品,常用之。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 – 折舊

【評論主題】8 要保人在投保當時預繳若干保費,而在保險期間結束時,保險人依保險期間實際經驗來核定當年度的實際保費,此種費率釐訂方法稱之為: (A)表定費率法 (B)經驗費率法 (C)追溯費率法 (D)損失率法

【評論內容】

追溯費率法:根據未來損失經驗(廖述源)。先繳一個基本保費,根據實際損失計收保費,設有最高/最低保費的限制(李慧虹)。對保單年度損失金額的控制,設有直接減少當年度保費的獎勵作用(109年財經保險學)

【評論主題】32 甲多年前購入一房屋,以當時之購屋價格向乙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此後並每年以該金額繼續投保。日前,該房屋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受有 300 萬元之損失,經 查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之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77 條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40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敘述,何者正確?(A)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只能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經 紀人執業證照 (B)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容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如附件一),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前,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如附件二)。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評論主題】39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應指撥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A)1,000 萬元 (B)3,000 萬元 (C)5,000 萬元 (D)8,000 萬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

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

【評論主題】38 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之下列各款行為,何者正確? (A)本人未執行業務,可以將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B)可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八、(A)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十四、(C)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經營或執行業務。

二十六、(B)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D)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7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 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安排原保險契約之經紀人公司並受該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就該保險契約安排臨時再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此同時受託辦理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事項,載明於其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委任契約或文件,以取得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同意。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二、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將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相關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再保險佣金率及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交付原保險人。

三、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但合約再保險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將載明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之完整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完整保存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符合下列條件之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其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一千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第五項再保險條件及各再保費率,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36 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變更,應於選任後 15 日內,檢具無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條第 1 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之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 總經理及董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

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更,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經紀人公司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前二條所定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亦同。

經紀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認有適用前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或委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紀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會報備;個人執業經紀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經紀人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評論主題】35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7 項規定之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依該條項規定,該國外經紀人應投保下列何者專業責任保險? (A)每一事故保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安排原保險契約之經紀人公司並受該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就該保險契約安排臨時再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此同時受託辦理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事項,載明於其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委任契約或文件,以取得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之同意。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二、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將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相關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再保險佣金率及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交付原保險人。

三、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但合約再保險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將載明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之完整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完整保存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符合下列條件之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其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一千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第五項再保險條件及各再保費率,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34 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關於執業證照之申領,何者正確?(A)僅能申領後取得之資格 (B)應申請先取得之資格 (C)當事人得自行擇一選定申領 (D)得同時申領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2 條

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33 為確實掌握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財業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處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及其他指定事項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應確實辦理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主管機關。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評論主題】31 保險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或參加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予以何項處分? (A)給予警告處分 (B)給予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

業務員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前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倘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評論主題】30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何項情事,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A)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評論主題】29 保險業務員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會受到何種處分?(A)予以 3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B)予以 3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C)予以 3 個月以上 1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評論主題】19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 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法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評論主題】26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員登錄之敘述,何者錯誤?(A)業務員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 (B)業務員有終止合約為註銷登錄者,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之日為異動日 (C)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所稱之保險招攬行為?(A)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B)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並代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C)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D)經所屬公司授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24 條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評論主題】22 甲有房屋一棟,市價 1,000 萬元。甲以該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萬元。嗣後承保期間內發生疫情,房市不振,該屋市價遽貶為 600 萬元,其後該屋發生火災 全損。請問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76 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評論主題】21 甲向乙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在交付要保書之隔日以信用卡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請問保險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從何時起對甲負保險給付責任? (A)交付要保書時 (B)預收第一期保險費後 (C)保險人同意承保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評論主題】20 依保險法特約條款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B)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C)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69 條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評論主題】18 我國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為內容控制條款,其規定保險契約有該條所列情事,依訂約時情形而有顯失公平時,該約定無效。下列情事中,何種約定並非當然無效? (A)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評論主題】17 甲因投資失敗,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無力償還而遭恐嚇,甲遂求助於其多年好友乙,乙因不忍遂借甲 300 萬元以清償甲對地下錢莊之借貸,甲承諾必定按期償還。乙擔心甲若遭不測將 無法償債,故以自己為要保人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評論主題】15 保險業對那些事項,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①費率之計算 ②資產品質之評估③各種準備金之提存 ④逾期放款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48-3 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3 甲患有B型肝炎,但於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時,因恐未能核保,遂於健康說明書上刻意隱匿自身患有 B 型肝炎情事。請問保險人於獲悉後多久不行使契約解除權,該解除權即消 滅?又保險人於契約生效後多久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41 條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評論主題】11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括那些?①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②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③自行決定承接退出我國保險市場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 ④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43-3 條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A)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 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 (B)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第 14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保險法第 123 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8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多少?(A)19 (B)30 (C)45 (D)50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評論主題】40 經紀人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至少超過多少,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五十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六項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評論主題】39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多久以上? (A) 6 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

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評論主題】36 保險經紀人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經要保人同意就相關事項進行電話訪問,並全程錄音及存留紀錄,其法定保存期限為何? (A)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成立後 2 年 (B)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1 條第八項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針對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

【評論主題】35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應於申請執業前 1 年內,以及執照有效期間參加相當時數之教育訓練,下列何者兼為財產保險經紀人職前與在職教育訓練之辦理機構? (A)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二項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第 32 條第二項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評論主題】34 保險經紀人公司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依法應於其離職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A)5日 (B)7日 (C) 10 日 (D) 15 日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評論主題】33 有關經紀人執業證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不得同時申請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 執業證照 (B)經紀人公司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主管機

【評論內容】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3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評論主題】32 保險業務員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特別測驗,發生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如行為時所屬公司已解散,依法如何處分? (A)由各有關公會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B)由現行登錄之所屬公司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C)原所屬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

業務員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前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倘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評論主題】30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依法得登錄於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其限制為何? (A)不受限制 (B)以 3 家為限 (C)以 2 家為限 (D)以 1 家為限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評論主題】29 有關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B)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 1 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評論主題】28 下列有關招攬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A)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推定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 (B)公司授權招攬之行為,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C)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屬於保險招攬之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三項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評論主題】27 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下列有關事後救濟機制的敘述,何者正確?(A)業務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 一次為限 (B)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1 條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26 下列情事,何者不屬於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事由?(A)就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不為說明 (B)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招攬保險 (C)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D)不知要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評論主題】25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依法對業務員得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A)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B)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C)經

【評論內容】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一項第七款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評論主題】23 甲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該工廠所有權因買賣契約而移轉給乙,該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A)契約仍有效,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乙之利益而存在 (B)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調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8 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火災保險者,依法應以下列何種保險為之? (A)不定值保險契約 (B)定值保險契約 (C)定額保險契約 (D)不定額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第 6 條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評論主題】18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責任之保險契約為何? (A)履約保險 (B)保證保險 (C)責任保險 (D)信用保險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95-1 條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7 下列事由,何者非屬保險契約法定解除之原因?(A)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違反據實說明之義務 (B)保險人違背特約條款 (C)保險人破產 (D)要保人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27 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評論主題】16 保險業依法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選項為限?①公債 ②公司債③金融債券 ④銀行存款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38-2 條第七項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評論主題】15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 保險業務實驗 (B)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得依法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36-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評論主題】14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期間為幾年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A) 5 年期以下 (B) 3 年期以下 (C) 2 年期以下 (D) 1 年期以下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第 13 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評論主題】11 甲先向 A 保險公司為其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投保 200 萬元之火災保險,後再以該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 300 萬元之火災保險,上述之保險種類為何? (A)複保險 (B)單一保險 (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評論主題】10 關於保險人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代位,係屬法定權利移轉 (B)保險代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移轉,須有原請求權人移轉之行為 (C)保險代位應以保險人名義行使 (D)保險代位須保險人已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其權利當然移轉於保險人並不須向要保人請求同意與否。

【評論主題】9 依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A) 1 個月 (B) 3 個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無明訂時間。

【評論主題】8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此項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2年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82 條第二項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7 要保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A)5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6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 (B)保險人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並置於專設帳簿中 (C)由受益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第 14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評論主題】5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破產保險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為何?(A)依已繳所有保險費計算 (B)依保險契約訂定之保險金額計算 (C)依保險契約期間比例計算 (D)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23 條第一項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評論主題】4 於破產之情形,關於保險利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時終止 (B)保險人破產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C)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於破產宣告 3 個月內終止契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評論主題】3 下列情形,何者須返還保險費?(A)保險契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 (B)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C)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時 (D)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對於保險

【評論內容】

(A)保險法第 51 條第二項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法第 24 條第二項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B)第 68 條第一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解除亦即朔及既往無效,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保險費應返還還;理賠金也要退還。

(C)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 23 條第二項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D)第 64 條第二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 25 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