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 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A)乙得解除契約
(B)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D)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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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鍾德芬】評論

危險增加1.非解除契約事由(危險程度沒達★=...

張藝镪】評論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保險法第 60 條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