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A)NO.63 第十八條審計準則公報NO.59「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對導致須對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之情況、於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意見類型及修正式意見查核報告之內容提供更詳細之範圍及指引。如查核人員無法對期初餘額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會計師可能出具對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表示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而對資產負債表表示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B)NO.63 第十一條會計師如作出下列結論之一,則應依審計準則公報NO.59「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1. 期初餘額所適用之會計政策未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於本期一致適用2. 會計政策之變動未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適當處理、表達或揭露。(C)NO.63 第十條會計師如推斷期初餘額存有重大影響本期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且其影響未適當處理、表達或揭露,則應依審計準則公報NO.59「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D)NO.63 第十二條如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且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事件對本期財務報表仍屬攸關且重大,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NO.59「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對本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