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警察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權益保障部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提請行政訴訟
(C)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行政訴訟
(D)經復審決定案件,有某些情形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0369
統計:A(9),B(31),C(330),D(64),E(0)

用户評論

介肥】評論

1.公務員保障法§25、§72:要先提復審,不服復審,才可提行政訴訟。復審的位置是不是剛好對應訴願?所以復審相當於訴願程序。 

一個將要畢業的警校生】評論

對身分改變 提復審,復審相當於訴願,如被免職 但有個例外是考蹟丙等亦可提。 申訴是身分未改變提的 如未被免職 調離非主管職務等